易階YIST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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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一卦
  • L1《周易》本經
  • L2《易傳》
  • L3傳統註釋
  • L6後世術數

卦辭 · L1

亨。利用獄。

Shih Ho indicates successful progress (in the condition of things which it supposes). It will be advantageous to use legal constraints.

王弼注L3

噬,齧也;嗑,合也。凡物之不親,由有間也。物之不齊,由有過也。有間與過,齧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獄之利也。

孔穎達疏L3

正義曰:「噬嗑亨」者,噬,齧也;嗑,合也。物在於口,則隔其上下,若齧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為義,以喻刑法也。凡上下之間,有物間隔,當須用刑法去之,乃得亨通,故云「噬嗑亨」也。「利用獄」者,以刑除間隔之物,故「利用獄」也。

彖傳 · L2

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王弼注L3

頤中有物,齧而合之,「噬嗑」之義也。 有物有間,不齧不合,無由「亨」也。 剛柔分動,不溷乃明,雷電併合,不亂乃章,皆「利用獄」之義。 謂五也。能為齧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則是也。「上行」謂所之在進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也。雖不當位,不害用獄也。

孔穎達疏L3

正義曰:此釋「噬嗑」名也。案:諸卦之《彖》,先標卦名,乃復言曰某卦、曰同人、曰大有、曰小畜之類是也。此發首不疊卦名者,若義幽隱者,先出卦名,後更以卦名結之,若具義顯露,則不先出卦名,則此「頤中有物曰噬嗑」之類,其事可知,故不先出卦名。此乃夫子因義理文勢,隨義而發,不為例也。 正義曰:釋「亨」義,由「噬嗑」而得「亨」也。 「剛柔分動」至「合而章」。正義曰:釋「利用獄」之義。剛柔既分,不相溷雜,故動而顯明也。雷電既合,而不錯亂,故事得彰著,明而且著,可以斷獄。剛柔分謂震剛在下,離柔在上。「剛柔」云「分」,「雷電」云「合」者,欲見「明」之與「動」,各是一事,故「剛柔」云「分」也。明、動雖各一事,相須而用,故「雷電」云「合」。但易之為體,取象既多。若取分義,則云「震下離上」。若取合義,則云離、震合體,共成一卦也。此釋二象「利用獄」之義也。○注「剛柔分動」至「用獄之義」。○正義曰:「雷電併合,不亂乃章」者,《彖》文唯云「雷電合」,注云「不亂乃章」者,不亂之文,以其上云「剛柔分」。「剛柔分」則是不亂,故云「雷電併合,不亂乃章」也。 「柔得中」至「用獄也」。○正義曰:此釋爻有「利用獄」之義。陰居五位,是「柔得中」也。而「上行」者既居上卦,意在向進,故云「上行」。其德如此,雖不當位者,所居陰位,猶「利用獄」也。○注「謂五也」至「不害用獄也」。正義曰: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者,輔嗣此注,恐畏之適五位則是上行,故於此明之。凡言「上行」,但所之在進,皆曰「上行」,不是唯向五位,乃稱「上行」也。故《謙卦》序《彖》云:「地道卑而上行」,坤道體在上,故總云「上行」,不止也。又《損卦·彖》云:「損下益上曰上行。」是減下卦益上卦,謂之「上行」,是亦不據五也。然則此云「上行」,及《晉卦·彖》云「上行」,既在五位而又稱上行,則似若王者,雖見在尊位,猶意在欲進,仰慕三皇五帝可貴之道,故稱「上行」者也。 正義曰:「雷電噬嗑」者,但噬嗑之象,其象在口。雷電非噬嗑之體,但「噬嗑」象外物,既有雷電之體,則雷電欲取明罰敕法,可畏之義,故連云「雷電」也。

大象傳 · L2

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初九 · L1

屨校滅趾,无咎。

小象傳 · L2屨校滅趾,不行也。

The first line, undivided, shows one with his feet in the stocks and deprived of his toes. There will be no error.

王弼注L3

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後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後至於誅。過輕戮薄,故「屨校滅趾」,桎其行也。足懲而巳,故不重也。過而不改,乃謂之過。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無咎」也。「校」者,以木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過止於此。

孔穎達疏L3

「初九」至「無咎」。○正義曰:「屨校滅趾」者,屨謂著而履踐也,校謂所施之械也。處刑之初,居無位之地,是「受刑」之人,「非治刑」之主。「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積而不已,遂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刑。薄刑之不巳,遂至於誅。在刑之初,過輕戮薄,必校之在足,足為懲誡,故不復重犯。故校之在足,巳沒其趾,桎其小過,誡其大惡,過而能改,乃是其福。雖復「滅趾」,可謂「無咎」,故言「屨校滅趾無咎」也。 正義曰:釋「屨校滅趾」之義,猶著校滅沒其趾也。小懲大誡,故罪過止息不行也。

六二 · L1

噬膚滅鼻,无咎。

小象傳 · L2噬膚滅鼻,乘剛也。

The second line, divided, shows one biting through the soft flesh, and (going on to) bite off the nose. There will be no error.

王弼注L3

噬,齧也。齧者,刑克之謂也。處中得位,所刑者當,故曰「噬膚」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滅鼻」也。刑得所疾,故雖「滅鼻」而「無咎」也。「膚」者,柔脆之物也。

孔穎達疏L3

正義曰:六二處中得位,是用刑者。所刑中當,故曰「噬膚」。膚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至「滅鼻」,言用刑大深也。「無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謂刑中其理,故「無咎」也。 正義曰:「乘剛」者,釋「噬膚滅鼻」之義,以其乘剛,故用刑深也。

六三 · L1

噬臘肉,遇毒;小吝,无咎。

小象傳 · L2遇毒,位不當也。

The third line, divided, shows one gnawing dried flesh, and meeting with what is disagreeable. There will be occasion for some small regret, but no (great) error.

王弼注L3

處下體之極,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堅。豈唯堅乎?將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臘」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於四而不乘剛,雖失其正,刑不侵順,故雖「遇毒,小吝無咎」。

孔穎達疏L3

正義曰:「噬臘肉」者,「臘」是堅剛之肉也。「毒」者,苦惡之物也。三處下體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若齧其「臘肉」,非但難齧,亦更生怨咎,猶噬臘而難入,復遇其毒味然也。三以柔不乘剛,刑不侵順道,雖有遇毒之吝,於德亦無大咎,故曰:「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也。 正義曰:「位不當」者,謂處位不當也。

九四 · L1

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小象傳 · L2利艱貞吉,未光也。

The fourth line, undivided, shows one gnawing the flesh dried on the bone, and getting the pledges of money and arrows. It will be advantageous to him to realise the difficulty of his task and be firm,—in which case there will be good fortune.

王弼注L3

雖體陽爻,為陰之主,履不獲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剛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於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

孔穎達疏L3

正義曰:「噬乾胏」者,乾胏是臠肉之乾者,履不獲中,居其非位,以斯治物,物亦不服,猶如「噬乾胏」然也。「得金矢」者,金,剛也。矢,直也。雖刑不能服物,而能得其剛直也。「利艱貞吉」者,既得剛直,利益艱難,守貞正之吉,猶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故《象》云「未光」也。

六五 · L1

噬乾肉,得黃金,貞厲,无咎。

小象傳 · L2貞厲无咎,得當也。

The fifth line, divided, shows one gnawing at dried flesh, and finding the yellow gold. Let him be firm and correct, realising the peril (of his position). There will be no error.

王弼注L3

乾肉,堅也。黃,中也。金,剛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處得尊位,以柔乘剛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噬雖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乾肉得黃金」也。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故雖「貞厲」而「無咎」也。

孔穎達疏L3

「《象》曰」至「貞厲無咎」。○正義曰:「噬乾肉」者,乾肉,堅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此治罪於人,人亦不服,如似「噬乾肉」也。「得黃金」者,黃,中也。金,剛也。以居於中是黃也,「以柔乘剛」是金也。既中而行剛,「能行其戮,剛勝者」也。故曰「得黃金」也。「貞厲無咎」者,巳雖不正,刑戮得當,故雖貞正自危而無咎害。位雖不當,而用刑得當,故《象》云「得當」也。

上九 · L1

何校滅耳,凶。

小象傳 · L2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The sixth line, undivided, shows one wearing the cangue, and deprived of his cars. There will be evil.

王弼注L3

處罰之極,惡積不改者也。罪非所懲,故刑及其首,至於「滅耳」,及首非誡,「滅耳」非懲,凶莫甚焉。 聰不明,故不慮惡積,至於不可解也。

孔穎達疏L3

「《象》曰」至「滅耳凶」。正義曰:「何校滅耳凶」者,「何」謂簷何,處罰之極,惡積不改,故罪及其首,何簷枷械,滅沒於耳,以至誥沒。以其聰之不明,積惡致此,故《象》云「聰不明」也。○注「處罰之極」至「凶莫甚焉」。○正義曰:「罪非所懲」者,言其惡積既深,尋常刑罪,非能懲誡,故云「罪非所懲」也。「及首非誡,滅耳非懲」者,若罪未及首,猶可誡懼歸善也。罪巳「及首」,性命將盡,非復可誡,故云「及首非誡」也。校既「滅耳」,將欲刑殺,非可懲改,故云「滅耳非懲」也。

闡真(劉一明)L6

此為後世發展,非《周易》本經清代劉一明以道教內丹解易,自成一套獨立體系,與上方經文及傳統註釋不屬同一層次,僅供參照。

上離下震(噬嗑卦第二十一)==

噬者,食也。嗑者,合也。食物口合之義。卦體上下二陽象唇,三陰象齒,中一陽象口中有物。又卦德上離明、下震動,動而必明,明而後動,有不空於動之義,故謂噬嗑。此格物致知窮理之學,承上臨卦而來。臨者,二陽而臨四陰,所以進陽采藥也。但藥物有老嫩,火候有時刻,毫髮之差,千里之失,此窮理功夫不可缺也。

蓋了性了命之學,全在窮理上定優劣,明得一分,行得一分,明得十分,行得十分,或知性而不知命,或知命而不知性,或知有為而不知無為,或知無為而不知有為,或知藥物而不知火候,或知下手而不知結果,凡此皆是窮理不徹,而行持必不通,惟欲動之,須先明之,先明後動,動而無不如意,是以噬嗑用明中之動,有亨道也。明中之動,動必本明,其亨其利,有象治獄。天下難治之事,莫如獄,獄之真情不明,是者為非,非者為是,冒然用刑,殃及無辜,誤傷性命。

修道如治獄也。辨別真假是非,如治獄之審斷善惡,去假存真,而保性命,如治獄之賞善、罰惡,而伸冤屈。人能以治獄之道窮究其實理,則明於心而見於行,盡性至命,未有不亨不利者也。

初九,剛而不明,冒然前進,進必至咎,是以屢校滅趾,以戒其足,勿妄動。不變動于初,自不致咎於終。此行道先貴窮理也。

六二,柔而不剛,見理未真,僅得其膚廓,未得其肯綮,若急欲行之,不但無補於內,而且有傷於外,如噬膚滅鼻矣。鼻所以辨香臭,口食物而鼻先臭之。口不知味,雖鼻能辨,亦屬於無用。幸其柔而中正,見理未真,不敢行持,得以無咎。此窮理未入者也。

六三,居二之上,識見稍高於二,較二更進一層,如噬臘肉也。肉在膚內,肉至於臘,須剛烈深入而後知味。三雖進益,猶未得真,似是而非,若有妄動,必反招凶,如噬臘肉遇毒矣。然志剛而性柔,不能成事,亦不敗事,雖有小吝,終得無咎。此窮理漸入者也。

九四,居於明體,在三之上,窮理較三更進一層,如噬幹胏矣。胏為貼骨之肉,絲膜相雜,骨肉相連,又至於幹,不易剝去,若不刻入深進,而不能見真。以象取之,得金矢;以理取之,利艱貞。艱貞之利,不能辨而強辨,深造自得,如用金矢,而無微不入,似是而非之假,可以一概剝去,而得其真。明明朗朗,明於動而動之,無有不吉者。此窮理見真者也。

六五,居於四上,柔而虛中,窮理較四更進一層,如噬幹肉矣。窮理至四之金矢,是非邪正,判然分明,如幹肉而噬之無味,無容再嚼矣。然雖無味,猶當溫故知新,於已明之理,更下一層功夫,已明而益求其明,必無一毫疑惑,而後篤行之。以象取之得黃金,以理取之為貞厲。黃金者,明而歸中。貞厲者,正而驚懼,虛中驚懼,實見得有些一番道理。明于內而驗于外,無行不合道,無事不得吉。此窮理絕無一疑者也。

上九,剛而不明,不知辨別實理,誤用聰明,入於旁門,空空一世,終歸泯滅,是以何校滅耳也。目明而耳聰,不能明理,應滅其目,何至來耳。

蓋以迷人不明大道者,皆由亂學亂問,聽信盲師,不辨真假,著空執相,每多招凶受害,其禍根在耳。出乎爾旨反乎爾,不明於始,受傷於終,理有可決。此絕不知窮理者也。

然則窮理功夫,須要剝去一層又一層,直剝到道之骨髓處,無些子疑惑,方是真知灼見。若未到道之骨髓處,猶有隔礙,未雲得真,不可妄動自招其禍。

噫!縱識朱砂與黑鉛,不知火候也如閑,大都全借修持力,毫髮差殊不結丹。窮理工夫,豈小焉哉!

經文據 Wikisource《周易》;王弼注、孔穎達疏據《周易正義》;程頤《伊川易傳》據點校本;劉一明《周易闡真》。以上皆公有領域。英譯:James Legge, The Yî King, SBE XVI, 1882。 程傳點校本僅存 14 卦,其餘尚無可用的公有領域點校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