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阶YIST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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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一卦
  • L1《周易》本经
  • L2《易传》
  • L3传统注释
  • L6后世术数

卦辞 · L1

亨。利用狱。

Shih Ho indicates successful progress (in the condition of things which it supposes). It will be advantageous to use legal constraints.

王弼注L3

噬,啮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

孔颖达疏L3

正义曰:「噬嗑亨」者,噬,啮也;嗑,合也。物在于口,则隔其上下,若啮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为义,以喻刑法也。凡上下之间,有物间隔,当须用刑法去之,乃得亨通,故云「噬嗑亨」也。「利用狱」者,以刑除间隔之物,故「利用狱」也。

彖传 · L2

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王弼注L3

颐中有物,啮而合之,「噬嗑」之义也。 有物有间,不啮不合,无由「亨」也。 刚柔分动,不溷乃明,雷电并合,不乱乃章,皆「利用狱」之义。 谓五也。能为啮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则是也。「上行」谓所之在进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也。虽不当位,不害用狱也。

孔颖达疏L3

正义曰:此释「噬嗑」名也。案:诸卦之《彖》,先标卦名,乃复言曰某卦、曰同人、曰大有、曰小畜之类是也。此发首不叠卦名者,若义幽隐者,先出卦名,后更以卦名结之,若具义显露,则不先出卦名,则此「颐中有物曰噬嗑」之类,其事可知,故不先出卦名。此乃夫子因义理文势,随义而发,不为例也。 正义曰:释「亨」义,由「噬嗑」而得「亨」也。 「刚柔分动」至「合而章」。正义曰:释「利用狱」之义。刚柔既分,不相溷杂,故动而显明也。雷电既合,而不错乱,故事得彰著,明而且著,可以断狱。刚柔分谓震刚在下,离柔在上。「刚柔」云「分」,「雷电」云「合」者,欲见「明」之与「动」,各是一事,故「刚柔」云「分」也。明、动虽各一事,相须而用,故「雷电」云「合」。但易之为体,取象既多。若取分义,则云「震下离上」。若取合义,则云离、震合体,共成一卦也。此释二象「利用狱」之义也。○注「刚柔分动」至「用狱之义」。○正义曰:「雷电并合,不乱乃章」者,《彖》文唯云「雷电合」,注云「不乱乃章」者,不乱之文,以其上云「刚柔分」。「刚柔分」则是不乱,故云「雷电并合,不乱乃章」也。 「柔得中」至「用狱也」。○正义曰:此释爻有「利用狱」之义。阴居五位,是「柔得中」也。而「上行」者既居上卦,意在向进,故云「上行」。其德如此,虽不当位者,所居阴位,犹「利用狱」也。○注「谓五也」至「不害用狱也」。正义曰: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者,辅嗣此注,恐畏之适五位则是上行,故于此明之。凡言「上行」,但所之在进,皆曰「上行」,不是唯向五位,乃称「上行」也。故《谦卦》序《彖》云:「地道卑而上行」,坤道体在上,故总云「上行」,不止也。又《损卦·彖》云:「损下益上曰上行。」是减下卦益上卦,谓之「上行」,是亦不据五也。然则此云「上行」,及《晋卦·彖》云「上行」,既在五位而又称上行,则似若王者,虽见在尊位,犹意在欲进,仰慕三皇五帝可贵之道,故称「上行」者也。 正义曰:「雷电噬嗑」者,但噬嗑之象,其象在口。雷电非噬嗑之体,但「噬嗑」象外物,既有雷电之体,则雷电欲取明罚敕法,可畏之义,故连云「雷电」也。

大象传 · L2

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初九 · L1

屦校灭趾,无咎。

小象传 · L2屦校灭趾,不行也。

The first line, undivided, shows one with his feet in the stocks and deprived of his toes. There will be no error.

王弼注L3

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后至于著。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巳,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过止于此。

孔颖达疏L3

「初九」至「无咎」。○正义曰:「屦校灭趾」者,屦谓著而履践也,校谓所施之械也。处刑之初,居无位之地,是「受刑」之人,「非治刑」之主。「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积而不已,遂至于著。「罚之所始」,必始于薄刑。薄刑之不巳,遂至于诛。在刑之初,过轻戮薄,必校之在足,足为惩诫,故不复重犯。故校之在足,巳没其趾,桎其小过,诫其大恶,过而能改,乃是其福。虽复「灭趾」,可谓「无咎」,故言「屦校灭趾无咎」也。 正义曰:释「屦校灭趾」之义,犹著校灭没其趾也。小惩大诫,故罪过止息不行也。

六二 · L1

噬肤灭鼻,无咎。

小象传 · L2噬肤灭鼻,乘刚也。

The second line, divided, shows one biting through the soft flesh, and (going on to) bite off the nose. There will be no error.

王弼注L3

噬,啮也。啮者,刑克之谓也。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得所疾,故虽「灭鼻」而「无咎」也。「肤」者,柔脆之物也。

孔颖达疏L3

正义曰:六二处中得位,是用刑者。所刑中当,故曰「噬肤」。肤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至「灭鼻」,言用刑大深也。「无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谓刑中其理,故「无咎」也。 正义曰:「乘刚」者,释「噬肤灭鼻」之义,以其乘刚,故用刑深也。

六三 · L1

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小象传 · L2遇毒,位不当也。

The third line, divided, shows one gnawing dried flesh, and meeting with what is disagreeable. There will be occasion for some small regret, but no (great) error.

王弼注L3

处下体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岂唯坚乎?将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于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顺,故虽「遇毒,小吝无咎」。

孔颖达疏L3

正义曰:「噬腊肉」者,「腊」是坚刚之肉也。「毒」者,苦恶之物也。三处下体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若啮其「腊肉」,非但难啮,亦更生怨咎,犹噬腊而难入,复遇其毒味然也。三以柔不乘刚,刑不侵顺道,虽有遇毒之吝,于德亦无大咎,故曰:「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也。 正义曰:「位不当」者,谓处位不当也。

九四 · L1

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小象传 · L2利艰贞吉,未光也。

The fourth line, undivided, shows one gnawing the flesh dried on the bone, and getting the pledges of money and arrows. It will be advantageous to him to realise the difficulty of his task and be firm,—in which case there will be good fortune.

王弼注L3

虽体阳爻,为阴之主,履不获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干胏」也。金,刚也,矢,直也。「噬干胏」而得刚直,可以利于艰贞之吉,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

孔颖达疏L3

正义曰:「噬干胏」者,干胏是脔肉之乾者,履不获中,居其非位,以斯治物,物亦不服,犹如「噬干胏」然也。「得金矢」者,金,刚也。矢,直也。虽刑不能服物,而能得其刚直也。「利艰贞吉」者,既得刚直,利益艰难,守贞正之吉,犹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故《象》云「未光」也。

六五 · L1

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小象传 · L2贞厉无咎,得当也。

The fifth line, divided, shows one gnawing at dried flesh, and finding the yellow gold. Let him be firm and correct, realising the peril (of his position). There will be no error.

王弼注L3

干肉,坚也。黄,中也。金,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噬于物,物亦不服,故曰:「噬干肉」也。然处得尊位,以柔乘刚而居于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干肉得黄金」也。己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孔颖达疏L3

「《象》曰」至「贞厉无咎」。○正义曰:「噬干肉」者,干肉,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此治罪于人,人亦不服,如似「噬干肉」也。「得黄金」者,黄,中也。金,刚也。以居于中是黄也,「以柔乘刚」是金也。既中而行刚,「能行其戮,刚胜者」也。故曰「得黄金」也。「贞厉无咎」者,巳虽不正,刑戮得当,故虽贞正自危而无咎害。位虽不当,而用刑得当,故《象》云「得当」也。

上九 · L1

何校灭耳,凶。

小象传 · L2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The sixth line, undivided, shows one wearing the cangue, and deprived of his cars. There will be evil.

王弼注L3

处罚之极,恶积不改者也。罪非所惩,故刑及其首,至于「灭耳」,及首非诫,「灭耳」非惩,凶莫甚焉。 聪不明,故不虑恶积,至于不可解也。

孔颖达疏L3

「《象》曰」至「灭耳凶」。正义曰:「何校灭耳凶」者,「何」谓簷何,处罚之极,恶积不改,故罪及其首,何簷枷械,灭没于耳,以至诰没。以其聪之不明,积恶致此,故《象》云「聪不明」也。○注「处罚之极」至「凶莫甚焉」。○正义曰:「罪非所惩」者,言其恶积既深,寻常刑罪,非能惩诫,故云「罪非所惩」也。「及首非诫,灭耳非惩」者,若罪未及首,犹可诫惧归善也。罪巳「及首」,性命将尽,非复可诫,故云「及首非诫」也。校既「灭耳」,将欲刑杀,非可惩改,故云「灭耳非惩」也。

阐真(刘一明)L6

此为后世发展,非《周易》本经清代刘一明以道教内丹解易,自成一套独立体系,与上方经文及传统注释不属同一层次,仅供参照。

上离下震(噬嗑卦第二十一)==

噬者,食也。嗑者,合也。食物口合之义。卦体上下二阳象唇,三阴象齿,中一阳象口中有物。又卦德上离明、下震动,动而必明,明而后动,有不空于动之义,故谓噬嗑。此格物致知穷理之学,承上临卦而来。临者,二阳而临四阴,所以进阳采药也。但药物有老嫩,火候有时刻,毫发之差,千里之失,此穷理功夫不可缺也。

盖了性了命之学,全在穷理上定优劣,明得一分,行得一分,明得十分,行得十分,或知性而不知命,或知命而不知性,或知有为而不知无为,或知无为而不知有为,或知药物而不知火候,或知下手而不知结果,凡此皆是穷理不彻,而行持必不通,惟欲动之,须先明之,先明后动,动而无不如意,是以噬嗑用明中之动,有亨道也。明中之动,动必本明,其亨其利,有象治狱。天下难治之事,莫如狱,狱之真情不明,是者为非,非者为是,冒然用刑,殃及无辜,误伤性命。

修道如治狱也。辨别真假是非,如治狱之审断善恶,去假存真,而保性命,如治狱之赏善、罚恶,而伸冤屈。人能以治狱之道穷究其实理,则明于心而见于行,尽性至命,未有不亨不利者也。

初九,刚而不明,冒然前进,进必至咎,是以屡校灭趾,以戒其足,勿妄动。不变动于初,自不致咎于终。此行道先贵穷理也。

六二,柔而不刚,见理未真,仅得其肤廓,未得其肯綮,若急欲行之,不但无补于内,而且有伤于外,如噬肤灭鼻矣。鼻所以辨香臭,口食物而鼻先臭之。口不知味,虽鼻能辨,亦属于无用。幸其柔而中正,见理未真,不敢行持,得以无咎。此穷理未入者也。

六三,居二之上,识见稍高于二,较二更进一层,如噬腊肉也。肉在肤内,肉至于腊,须刚烈深入而后知味。三虽进益,犹未得真,似是而非,若有妄动,必反招凶,如噬腊肉遇毒矣。然志刚而性柔,不能成事,亦不败事,虽有小吝,终得无咎。此穷理渐入者也。

九四,居于明体,在三之上,穷理较三更进一层,如噬干胏矣。胏为贴骨之肉,丝膜相杂,骨肉相连,又至于干,不易剥去,若不刻入深进,而不能见真。以象取之,得金矢;以理取之,利艰贞。艰贞之利,不能辨而强辨,深造自得,如用金矢,而无微不入,似是而非之假,可以一概剥去,而得其真。明明朗朗,明于动而动之,无有不吉者。此穷理见真者也。

六五,居于四上,柔而虚中,穷理较四更进一层,如噬干肉矣。穷理至四之金矢,是非邪正,判然分明,如干肉而噬之无味,无容再嚼矣。然虽无味,犹当温故知新,于已明之理,更下一层功夫,已明而益求其明,必无一毫疑惑,而后笃行之。以象取之得黄金,以理取之为贞厉。黄金者,明而归中。贞厉者,正而惊惧,虚中惊惧,实见得有些一番道理。明于内而验于外,无行不合道,无事不得吉。此穷理绝无一疑者也。

上九,刚而不明,不知辨别实理,误用聪明,入于旁门,空空一世,终归泯灭,是以何校灭耳也。目明而耳聪,不能明理,应灭其目,何至来耳。

盖以迷人不明大道者,皆由乱学乱问,听信盲师,不辨真假,著空执相,每多招凶受害,其祸根在耳。出乎尔旨反乎尔,不明于始,受伤于终,理有可决。此绝不知穷理者也。

然则穷理功夫,须要剥去一层又一层,直剥到道之骨髓处,无些子疑惑,方是真知灼见。若未到道之骨髓处,犹有隔碍,未云得真,不可妄动自招其祸。

噫!纵识朱砂与黑铅,不知火候也如闲,大都全借修持力,毫发差殊不结丹。穷理工夫,岂小焉哉!

经文据 Wikisource《周易》;王弼注、孔颖达疏据《周易正义》;程颐《伊川易传》据点校本;刘一明《周易阐真》。以上皆公有领域。英译:James Legge, The Yî King, SBE XVI, 1882。 程传点校本仅存 14 卦,其余尚无可用的公有领域点校版本。 以上简体正文由繁体底本经 OpenCC 转换生成,易学专有词另有强制对照表校正(如「乾」不作「干」)。逐字核校请对照繁体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