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階YIST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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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一卦
  • L1《周易》本經
  • L2《易傳》
  • L3傳統註釋
  • L6後世術數

卦辭 · L1

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Sung intimates how, though there is sincerity in one’s contention, he will yet meet with opposition and obstruction; but if he cherish an apprehensive caution, there will be good fortune, while, if he must prosecute the contention to the (bitter) end, there will be evil. It will be advantageous to see the great man; it will not be advantageous to cross the great stream.

王弼注L3

窒謂窒塞也。皆惕,然後可以獲中吉。

孔穎達疏L3

正義曰:窒,塞也。惕,懼也。凡訟者,物有不和,情相乖爭而致其訟。凡訟之體,不可妄興,必有信實,被物止塞,而能惕懼,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正義曰:「終凶」者,訟不可長,若終竟訟事,雖復窒惕,亦有凶也。「利見大人」者,物既有訟,須大人決之,故「利見大人」也。「不利涉大川」者,以訟不可長,若以訟而往涉危難,必有禍患,故「不利涉大川」。

彖傳 · L2

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王弼注L3

凡不和而訟,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猶復不可終,中乃吉也。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也。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也。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也。 「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訟在於謀始,謀始在於作制。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職不相濫,爭何由興?訟之所以起,契之過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

孔穎達疏L3

「《彖》曰訟上剛下險」至「入於淵也」。正義曰:此釋繇辭之義。「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者,上剛即乾也,下險即坎也,猶人意懷險惡,性又剛健,所以訟也。此二句因卦之象以顯有訟之所由。案:上「需」,須也,以釋卦之名。此《訟卦》不釋「訟」名者,「訟」義可知,故不釋也。諸卦其名難者則釋之,其名易者則不釋之,他皆仿此。「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者,先疊出訟之繇辭,以「剛來而得中」者,釋所以訟得其「有孚,窒惕中吉」者,言中九二之剛,來向下體而處下卦之中,為訟之主,而聽斷獄訟,故訟者得其「有孚,窒惕中吉」也。「終凶,訟不可成」者,釋「終凶」之義,以爭訟之事,不可使成,故「終凶」也。「利見大人,尚中正」者,釋「利見大人」之義。所以於訟之時,利見此大人者,以時方鬥爭,貴尚居中得正之主而聽斷之。「不利涉大川,入於淵」者,釋「不利涉大川」之義。若以訟事往涉於川,即必墜於深淵而陷於難也。○注「凡不和而訟」至「應斯任也」。○正義曰:「無施而可」者,言若性好不和,又與人鬥訟,即無處施設而可也。言所往之處皆不可也。「涉難特甚焉」者,言好訟之人,習常施為,己且不可,若更以訟涉難,其不可特甚焉,故云「涉難特甚焉」。「中乃吉」者,謂此訟事以中途而止,乃得吉也。前注云「可以獲中吉」。謂獲中止之吉。「不閉其源,使訟不至」者,若能謙虛退讓,與物不競,即此是閉塞訟之根源,使訟不至也。今不能如此,是不閉塞訟源,使訟得至也。「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者,謂雖每訴訟陳其道理,不有枉曲,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 「天與水違行訟」至「作事謀始」。○正義曰:天道西轉,水流東注,是天與水相違而行,相違而行,象人彼此兩相乖戾,故致訟也。不云「水與天違行」者,凡訟之所起,必剛健在先,以為訟始,故云「天與水違行」也。「君子以作事謀始」者,物既有訟,言君子當防此訟源。凡欲興作其事,先須謀慮其始。若初始分職分明,不相干涉,即終無所訟也。○注「聽訟」至「不責於人」。○正義曰:「訟之所以起,契之過」者,凡鬥訟之起,只由初時契要之過,謂作契要不分明。「有德司契」者,言上之有德司主契要,而能使分明以斷於下,亦不須責在下之人有爭訟也。「有德司契」之文,出《老子》經也。

大象傳 · L2

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初六 · L1

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小象傳 · L2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The first line, divided, shows its subject not perpetuating the matter about which (the contention is). He will suffer the small (injury) of being spoken against, but the end will be fortunate.

王弼注L3

處訟之始,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凡陽唱而陰和,陰非先唱者也。四召而應,見犯乃訟。處訟之始,不為訟先,雖不能不訟,而了訟必辯明矣。

孔穎達疏L3

「初六」至「小有言終吉」。○正義曰:「不永所事」者,永,長也,不可長久為鬥訟之事,以「訟不可終」也。「小有言,終吉」者,言「終吉」者,言初六應於九四。然九四剛陽,先來非理犯己,初六陰柔,見犯乃訟,雖不能不訟,是不獲己而訟也,故「小有言」;以處訟之始,不為訟先,故「終吉」。○注「處訟之始」至「必辯明也」。○正義曰:「處訟之始」者,始入訟境,言訟事尚微,故云「處訟之始」也。「不為訟先」者,言己是陰柔,待唱乃和,故云「不為訟先也」。 正義曰:「訟不可長」者,釋「不永所事」,以訟不可長,故不長此鬥爭之事。「其辯明」者,釋「小有言」,以訟必辯析分明。四雖初時犯己,己能辯訟,道理分明,故初時「小有言」也。

九二 · L1

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无眚。

小象傳 · L2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The second line, undivided, shows its subject unequal to the contention. If he retire and keep concealed (where) the inhabitants of his city are (only) three hundred families, he will fall into no mistake.

王弼注L3

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邑過三百,非為竄也。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孔穎達疏L3

「九二」至「三百戶無眚」。○正義曰:「不克訟」者,克,勝也;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與五相敵,不勝其訟,言訟不得勝也。「歸而逋其邑」者,訟既不勝,怖懼還歸,逋竄其邑。若其邑強大,則大都偶國,非逋竄之道。「人三百戶,無眚」者,若其邑狹少,唯三百戶乃可也。「三百戶」者,鄭注《禮記》云:「小國下大夫之制。」又鄭注《周禮·小司徒》云:方十里為成,九百夫之地,溝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餘六百夫。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家。即此「三百戶」者,一成之地也。鄭注云:不易之田,歲種之;一易之田,休一歲乃種;再易之地,休二歲乃種。言至薄也。苟自藏隱,不敢與五相敵,則無眚災。○注「以剛處訟」至「災未免也」。○正義曰:「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免災」者,如此注意,則經稱「其邑」二字連上為句,「人三百戶」合下為句。 正義曰:「歸逋竄」者,釋歸而逋邑,以訟之不勝,故退歸逋竄也。「患至掇」者,掇猶拾掇也。自下訟上,悖逆之道,故禍患來至,若手自拾掇其物,言患必來也。故王肅云:「若手拾掇物然。」

六三 · L1

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无成。

小象傳 · L2食舊德,從上吉也。

The third line, divided, shows its subject keeping in the old place assigned for his support, and firmly correct. Perilous as the position is, there will be good fortune in the end. Should he perchance engage in the king’s business, he will not (claim the merit of) achievement.

王弼注L3

體夫柔弱以順於上,不為九二自下訟上,不見侵奪,保全其有,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居爭訟之時,處兩剛之閒,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貞厲」。柔體不爭,系應在上,眾莫能傾,故曰「終吉」。上壯爭勝,難可忤也,故或從王事,不敢成也。

孔穎達疏L3

「六三,食舊德」至「王事無成」。正義曰:「食舊德」者,六三以陰柔順從上九,不為上九侵奪,故保全己之所有,故食其舊日之德祿位。「貞厲」者,貞,正也;厲,危也。居爭訟之時,處兩剛之閒,故須貞正自危厲,故曰「貞厲」。然六三柔體不爭,系應在上,眾莫能傾,故「終吉」也。「或從王事無成」者,三應於上,上則壯而又勝,故六三或從上九之王事,不敢觸忤,無敢先成,故云「無成」。 正義曰:「從上吉」者,釋所以食舊德以順從上九,故得其吉食舊德也。

九四 · L1

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小象傳 · L2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The fourth line, undivided, shows its subject unequal to the contention. He returns to (the study of Heaven’s) ordinances, changes (his wish to contend), and rests in being firm and correct. There will be good fortune.

王弼注L3

初辯明也。 處上訟下,可以改變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為仁猶已」,故吉從之。

孔穎達疏L3

正義曰:九四既非理陵犯於初,初能分辯道理,故九四訟不勝也。 「復即命渝安貞吉」。○正義曰:「復即命渝」者,復,反也;即,就也。九四訟既不勝,若能反就本理,變前與初爭訟之命,能自渝變休息,不與初訟,故云「復即命渝」。「安貞吉」者,既能反從本理,渝變往前爭訟之命,即得安居貞吉。○注「處上訟下」至「故吉從之」。○正義曰:「若能反從本理」者,釋「復即」之義。復,反也;即,從也。本理謂原本不與初訟之理。當反從此原本不爭之理,故云「反從本理」。「變前之命」者,解「命渝」也。渝,變也。但倒經「渝」字在「命」上,故云「變前之命」。「前命」者,謂往前共初相訟之命也,今乃變之也。「安貞不犯」者,謂四安居貞正,不復犯初,故云「安貞不犯」。「為仁由己,故吉從之」者,「為仁由己」,《論語》文。初不犯己,己莫陵於初,是為仁義之道,自由於己,故云「為仁由己」。 正義曰:「安貞不失」者,釋「復即命渝」之義,以其反理變命,故得安貞之吉,不失其道。

九五 · L1

訟,元吉。

小象傳 · L2訟,元吉,以中正也。

The fifth line, undivided, shows its subject contending;—and with great good fortune.

王弼注L3

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無所溺,公無所偏,故訟「元吉」。

孔穎達疏L3

「九五訟元吉」。○正義曰:處得尊位,中而且正,以斷獄訟,故得「元吉」也。○注「處得尊位」至「故訟元吉」。○正義曰:「處得尊位為訟之主」者,居九五之位,當爭訟之時,是主斷獄訟者也。然此卦之內,斷獄訟之人,凡有二主。案上注云「善聽之主,其在二乎」?是二為主也。此注又云「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是五又為主也。一卦兩主者,凡諸卦之內,如此者多矣。五是其卦尊位之主,餘爻是其卦為義之主,猶若復卦初九是復卦之主,「復」義在於初九也。六五亦居復之尊位,為復卦尊位之主,如此之例,非一卦也。所以然者,五居尊位,猶若天子總統萬機,與萬物為主,故諸卦皆五居尊位。諸爻則偏主一事,猶若六卿春官主禮,秋官主刑之類偏主一事,則其餘諸爻各主一事也。即六卿總歸於天子,諸卦之爻,皆以九五為尊位也。若卦由五位,五又居尊,正為一主也,若比之九五之類是也。今此訟卦二既為主,五又為主,皆有斷獄之德,其五與二爻,其義同然也,故俱以為主也。案:上《彖》辭「剛來而得中」,今九五《象》辭云「訟元吉,以中正」也,知《彖》辭「剛來得中」,非據九五也。輔嗣必以為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於下象者,則稱「來」。故《賁卦》云「柔來而文剛」,是離下艮上而稱「柔來」。今此云「剛來而得中」,故知九二也。且凡云「來」者,皆據異類而來。九二在二陰之中故稱「來」;九五在外卦,又三爻俱陽,不得稱「來」。若於爻辭之中,亦有從下卦向上卦稱「來」也。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謂下卦三陽來。然需上六陰爻,陽來詣之,亦是往非類而稱「來」也。「以斷枉直」者,枉,曲也。凡二人來訟,必一曲一直,此九五聽訟能斷定曲直者,故云「以斷枉直」。 正義曰:「以中正也」者,釋「元吉」之義。所以訟得大吉者,以九五處中而得正位,中則不有過差,正則不有邪曲,中正為德,故「元吉」。

上九 · L1

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小象傳 · L2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The topmost line, undivided, shows how its subject may have the leathern belt conferred on him (by the sovereign), and thrice it shall be taken from him in a morning.

王弼注L3

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得勝者也。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閒,褫帶者三也。

孔穎達疏L3

正義曰:「或錫之鞶帶」者,上九以剛居上,是訟而得勝者也。若以謙讓蒙錫,則可長保有。若因訟而得勝,雖或錫與鞶帶,不可長久,終一朝之閒三被褫脫,故云「終朝三褫之」。 正義曰:「釋終朝三褫」之義。以其因訟得勝,受此錫服,非德而受,亦不足可敬,故終朝之間,三被褫脫也。凡言「或」者,或之言「有」也。言或有如此,故言「或」。則上云「或從王事無成」,及《坤》之六三「或從王事無成」之類是也。鞶帶謂大帶也。故杜元凱桓二年《傳》「鞶厲旒纓」注云:「盤,大帶也。」此訟一卦及爻辭並以人事明之,唯「不利涉大川」,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

闡真(劉一明)L6

此為後世發展,非《周易》本經清代劉一明以道教內丹解易,自成一套獨立體系,與上方經文及傳統註釋不屬同一層次,僅供參照。

上乾下坎(訟卦第六)==

訟者,爭辯是非之義。卦德內坎險,外乾健,因險恃強,因強致險。二者俱有乖和之義,故謂訟。此陷真爭勝之卦,承上蒙卦而來。蒙者有險而能止,所以退其後天氣質之陰也。

人受後天陰陽五行之氣而成身。受陰氣之多者,性陰險;受陽氣之多者,性暴躁。陰陽之氣雜亂者,陰險暴躁兼有之。此氣質則然,惟大聖人能化其氣質,其次中下之人,為氣質所拘,偶有觸犯,陰毒發而躁性起,爭勝好強,詭計百出,損人利己,鬥口鬥智,辨是論非等等乖和失中之事,皆名曰訟。

修道者,須要知得氣質之性,為害最大,依世法而修道法,先將陰險暴躁之氣一筆勾消,健於內而不健於外,境有險而心絕無險,可以漸化氣質,不在是非場中鬧矣。然身未離塵世,猶有患難相侵,我雖不陰險,而人以陰險來傷,我雖不暴躁,而人以暴躁來欺。此無故陷害,自信處心無愧,其中受屈,窒塞不通,事在不得不辯明者。但欲辯之於外,不若自訟於內,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能惕於中,邪念止而正念生,窒塞可通,陰險可化,勝心可無矣。否則不能惕中,因小忿而失大事,躁性外發,陰謀內生,未得於人,早傷其己,始不謹而終必凶。然亦有事惕於中,自訟不明,而必告訟於人,借人分辨是非邪正者。但分辨其是非邪正,惟利於見大人,若不見大人,則非所利。

蓋大人者,正己而正物者也。能規人之過,能勸人之善,能破人之疑,能開人之慧,見之最利。否則既不能惕中,而自化氣質,又不能見大人,而擴充識見,恃一己之陰險,爭勝好強,陷其真而從其假,訟非所訟,自招其禍,是以不利涉大川。惕中可以見大人,不惕中便是涉大川,惕中吉,不惕中凶。修道者,可不自訟於早乎?

初六,柔而自下,有訟之事,無訟之心,是以不永所事。然既在訟中,亦必辨明其事,雖小有言,終不成訟,究得以吉全之。此柔而不訟者也。

九二,所應相敵,不克訟而即不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以避其鋒,雖有災眚,不能及之。此剛而不訟者也。

六三,柔弱本不敢訟,是以食舊德也。食舊德而危厲自處,小心謹慎,不致訟而自無訟,終得以吉全之。然既在訟中,我不訟而人必訟,須當借高明者,分辨其是非,事明即止,是以或從王事無成,此柔能順則,不成其訟者也。

九四,以剛遇剛,必有爭端,而能以柔處之,不克訟而即不訟,化其氣質之性,複於天命之性,以不安貞,渝變為安貞,不求吉而吉即隨之,此剛而自反,不果於訟者也。

九五,剛健中正,以德服人,能化一切陰險、好強之輩,皆歸於不訟,是以為訟之元吉。此正己正人,能使無訟者也。

上九,爭勝好強,不知自反,到得訟終,外雖得勝,內實敗德,如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一錫而三奪,其所得於人者少,而其所自失者多,此有己無人,終敗其訟者也。然則不訟即吉,有訟即凶,不惕於始,必敗於終。訟之不可有也如是夫。

經文據 Wikisource《周易》;王弼注、孔穎達疏據《周易正義》;程頤《伊川易傳》據點校本;劉一明《周易闡真》。以上皆公有領域。英譯:James Legge, The Yî King, SBE XVI, 1882。 程傳點校本僅存 14 卦,其餘尚無可用的公有領域點校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