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階YIST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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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一卦
  • L1《周易》本經
  • L2《易傳》
  • L3傳統註釋
  • L6後世術數

卦辭 · L1

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Hsiâo Kwo indicates that (in the circumstances which it implies) there will be progress and attainment. But it will be advantageous to be firm and correct. (What the name denotes) may be done in small affairs, but not in great affairs. (It is like) the notes that come down from a bird on the wing;—to descend is better than to ascend. There will (in this way) be great good fortune.

王弼注L3

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上愈無所適,下則得安。愈上則愈窮,莫若飛鳥也。

孔穎達疏L3

「小過亨」至「大吉」。○正義曰:「小過,亨」者,「小過」,卦名也。王於《大過》卦下注云:「音相過之過」。恐人作罪過之義,故以音之。然則「小過」之義,亦與彼同也。過之小事,謂之小過,即「行過乎恭,喪過乎哀」之謂是也。褚氏云:「謂小人之行,小有過差,君子為過厚之行以矯之也,如晏子狐裘之比也。」此因小人有過差,故君子為過厚之行,非即以過差釋卦名。《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言因過得亨,明非罪過,故王於大過音之,明雖義兼罪過得名,上在君子為過行也。而周氏等不悟此理,兼以罪過釋卦名,失之遠矣。過為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過,亨」也。「利貞」者,矯世勵俗,利在歸正,故曰「利貞」也。「可小事,不可大事」者,時也。小有過差,惟可矯以小事,不可正以大事,故曰「可小事,不可大事」也。「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者,借喻以明過厚之行,有吉有凶。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過上則愈無所適,過下則不失其安,以譬君子處過差之時,為過厚之行,順而立之則吉,逆而忤鱗則凶,故曰:「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順則執卑守下,逆則犯君陵上,故以臣之逆順,類鳥之上下也。○注「飛鳥」至「求處」。○正義曰:「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者,遺,失也。鳥之失聲,必是窮迫,未得安處。《論語》曰:「鳥之將死,其鳴也哀。」故知遺音即哀聲也。

彖傳 · L2

小過,小者過而亨也。過以利貞,與時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飛鳥之象焉,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王弼注L3

小者謂凡諸小事也,過於小事而通者也。 過而得以利貞,應時宜也。施過於恭儉,利貞者也。 成大事者,必在剛也。柔而浸大,剝之道也。 不宜上,宜下,即飛鳥之象。 上則乘剛,逆也;下則承陽,順也。施過於不順,凶莫大焉;施過於順,過更變而為吉也。

孔穎達疏L3

正義曰:此釋小過之名也。並明小過有亨德之義,過行小事謂之小過,順時矯俗,雖過而通,故曰「小者過而亨」也。 正義曰:此釋利貞之德,由為過行而得利貞。然矯枉過正,應時所宜,不可常也,故曰「與時行」也。 正義曰:此就六二、六五以柔居中,九四失位不中,九三得位不中,釋「可小事,不可大事」之義。柔順之人,惟能行小事,柔而得中,是行小中時,故曰「小事吉」也。剛健之人,乃能行大事,失位不中,是行大不中時,故曰「不可大事」也。 正義曰:釋不取餘物為況,惟取「飛鳥」者,以不宜上,宜下,有飛鳥之象故也。 正義曰:此就六五乘九四之剛,六二承九三之陽,釋所以「不宜上,宜下,大吉」之義也。上則乘剛而逆,下則承陽而順,故曰「不宜上,宜下,大吉」,以上逆而下順也。 正義曰:雷之所出,不出於地。今出山上,過其本所,故曰「小過」。小人過差,失在慢易奢侈,故君子矯之,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也。

大象傳 · L2

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初六 · L1

飛鳥以凶。

小象傳 · L2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The first line, divided, suggests (the idea of) a bird flying, (and ascending) till the issue is evil.

王弼注L3

小過,上逆下順,而應在上卦,進而之逆,無所錯足,飛鳥之凶也。

孔穎達疏L3

正義曰:小過之義,上逆下順,而初應在上卦,進而之逆,同於飛鳥,無所錯足,故曰「飛鳥以凶」也。 正義曰:「不可如何也」者,進而之逆,孰知不可自取凶咎,欲如何乎?

六二 · L1

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小象傳 · L2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The second line, divided, shows its subject passing by his grandfather, and meeting with his grandmother; not attempting anything against his ruler, but meeting him as his minister. There will be no error.

王弼注L3

過而得之謂之遇,在小過而當位,過而得之之謂也。祖,始也,謂初也。妣者,居內履中而正者也。過初而履二位,故曰「過其祖」而「遇其妣」,過而不至於僣,盡於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孔穎達疏L3

正義曰:過而得之謂之遇,六二在小過而當位,是過而得之也。祖,始也,謂初也。妣者,母之稱。六二居內,履中而正,固謂之妣。巳過於初,故曰「過其祖」也。履得中正,故曰「遇其妣」也。過不至於僣,盡於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正義曰:「臣不可過」者,臣不可自過其位也。

九三 · L1

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

小象傳 · L2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The third line, undivided, shows its subject taking no extraordinary precautions against danger; and some in consequence finding opportunity to assail and injure him. There will be evil.

王弼注L3

小過之世,大者不立,故令小者得過也。居下體之上,以陽當位,而不能先過防之,至令小者或過,而復應而從焉。其從之也,則戕之凶至矣。故曰「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也。

孔穎達疏L3

正義曰:「弗過防之」者,小過之世,大者不能立德,故令小者得過,九三居下體之上,以陽當位,不能先過為防,至令小者或過。上六小人最居高顯,而復應而從焉。其從之也,則有殘害之凶至矣,故曰「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者,《春秋傳》曰:「在內曰弒,在外曰戕。」然則戕者皆殺害之謂也。言「或」者,不必之辭也。謂為此行者,有幸而免也。 正義曰:「凶如何」者,從於小人,果致凶禍,將如何乎?言不可如何也。

九四 · L1

无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小象傳 · L2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The fourth line, undivided, shows its subject falling into no error, but meeting (the exigency of his situation), without exceeding (in his natural. course). If he go forward, there will be peril, and he must be cautious. There is no occasion to be using firmness perpetually.

王弼注L3

雖體陽爻,而不居其位,不為責主,故得無咎也。失位在下不能過者也。以其不能過,故得合於免咎之宜,故曰「弗過遇之」。夫宴安酖毒,不可懷也,處於小過不甯之時,而以陽居陰,不能有所為者也。以此自守,免咎可也;以斯攸往,危之道也。不交於物,物亦弗與,無援之助,故危則必戒而已,無所告救也。沈沒怯弱,自守而已,以斯而處於群小之中,未足任者也,故曰「勿用永貞」,言不足用之於永貞。

孔穎達疏L3

「九四無咎」至「永貞」。○正義曰:居小過之世,小人有過差之行,須大德之人,防使無過。今九四雖體陽爻而不居其位,不防之責,責不在己,故得無咎。所以無其咎者,以其失位在下,不能為過厚之行,故得遇於無咎之宜,故曰「無咎,弗過遇之」也。既能無為自守,則無咎,有往則危厲,故曰「往厲」。不交於物,物亦不與,無援之助,故危則必自戒慎而已,無所告救,故曰「必戒」。以斯而處於群小之中,未足委任,不可用之以長行其正也,故曰「勿用永貞」也。○注「夫宴安」至「懷也」。○正義曰:「夫宴安酖毒,不可懷也」者,此《春秋》狄伐邢,管仲勸齊侯救邢,為此辭,言宴安不救邢,即酖鳥之毒,不可懷而安之也。 正義曰:「位不當」者,釋所以弗過而遇,得免於咎者,以其位不當故也。「終不可長」者,自身有危,無所告救,豈可任之長,以為正也。

六五 · L1

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小象傳 · L2密云不雨,已上也。

The fifth line, divided, (suggests the idea) of dense clouds, but no rain, coming from our borders in the west. It also (shows) the prince shooting his arrow, and taking the bird in a cave.

王弼注L3

小過,小者過於大也。六得五位,陰之盛也。故密雲不雨,至於西郊也。夫雨者,陰在於上,而陽薄之而不得通,則烝而為雨。今艮止於下而不交焉,故不雨也。是故小畜尚往而亨,則不雨也;小過陽不上交,亦不雨也。雖陰盛於上,未能行其施也。公者,臣之極也,五極陰盛,故稱公也。弋,射也。在穴者,隱伏之物也。「小過」者,過小而難未大作,猶在隱伏者也。以陰質治小過,能獲小過者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除過之道,不在取之,是乃密雲未能雨也。 陽已上,故止也。

孔穎達疏L3

「六五密雲」至「在穴」。○正義曰:「密雲不雨,自我西郊」者,小過者,小者過於大也。六得五位,是小過於大,陰之盛也。陰盛於上,而艮止之,九三陽止於下,是陰陽不交,雖復至盛,密雲至於西郊,而不能為雨也。施之於人,是柔得過而處尊,未能行其恩施,廣其風化也,故曰「密雲不雨,自我西郊」也。「公弋取彼在穴」者,公者臣之極,五極陰盛,故稱公也。小過之時,為過猶小,而難未大作,猶在隱伏。以小過之才,治小過之失,能獲小過在隱伏者,有如公之弋獵,取得在穴隱伏之獸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注「除過」至「能雨也」。○正義曰:「除過」至「能雨也」者,雨者,以喻德之惠化也。除過差之道,在於文德,懷之,使其自服,弋而取之,是尚威武,尚威武即「密雲不雨」之義也。 正義曰:「已上」者,釋所以「密雲不雨」也。以艮之陽爻,已上於一卦之上而成止,故不上交而為雨也。

上六 · L1

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

小象傳 · L2弗遇過之,已亢也。

The sixth line, divided, shows. its subject not meeting (the exigency of his situation), and exceeding (his proper course). (It suggests the idea of) a bird flying far aloft. There will be evil. The case is what is called one of calamity and self-produced injury.

王弼注L3

小人之過,遂至上極,過而不知限,至於亢也。過至於亢,將何所遇?飛而不已,將何所託?災自己致,復何言哉!

孔穎達疏L3

正義曰:上六處小過之極,是小人之過,遂至上極,過而不知限,至於亢者也。過至於亢,無所復遇,故曰「弗遇過之」也。以小人之身,過而弗遇,必遭羅網,其猶飛鳥,飛而無託,必離矰繳,故曰「飛鳥離之,凶」也。過亢離凶,是謂自災而致眚,復何言哉!故曰「是謂災眚」也。 正義曰:「已亢」者,釋所以「弗遇過之」,以其已在亢極之地故也。

闡真(劉一明)L6

此為後世發展,非《周易》本經清代劉一明以道教內丹解易,自成一套獨立體系,與上方經文及傳統註釋不屬同一層次,僅供參照。

上震下艮(小過卦第六十二)==

小過者,陰過於陽,小的過也。卦德上震動、下艮止,止以運動,動本於止,止之堅固,動而不大,且卦體二陽在於四陰之中,內實外虛,內剛外柔,以小養大,故謂小過。此實以用虛之卦,承上節卦而來。節者,有險面能悅,內有主宰,借世法而修道法,依人事而複天德,命基堅固,可以自有為而入無為矣。

金丹之道,當先天真陽未複,須虛心而求實腹。及先天真陽已複,須實腹而又虛心,虛心之功,所以運天然真火,煆盡後天陰氣,以期脫化耳。是以小過而有亨道也。小過雖亨,尤利於貞,若不貞,而亦不亨。蓋小過之貞道,動不離靜,靜以運動,動靜如一,真人潛深淵,浮游守規中,勿忘勿助,綿綿若存,可小事不可大事也。

小事者,無為之事。大事者,有為之事。有為者,所以采陽。無為者,所以養陽。既已實腹,宜小過而養陽之事。若大而不能小,不但不能保陽,而且有以傷陽,小過之利於貞,利於小動,不利於大動,利於小止,不利於大止,動而能止,止中有動,止於其所而動之,雖動而不出其位,如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鳥雖上飛,其音下遺,動不離止也。動不離上,不宜上,宜下,小過而養大,抽鉛添汞,溫養十月,聖胎成全,霹靂一聲,嬰兒出現,養之足,而吉之大,小過而大吉,利貞之小過,神哉!妙哉!

初六,當小過之初,正宜止於其所,煉己持心,乃柔而止之不固,急欲沖舉飛升,如鳥飛而不止,懸虛不實,欲向其前,反成落後,不吉而凶,理有可必。此小過而妄想大過者也。

六二,性質本陰,若舍陽應陰,如過祖遇妣,陰太過陽矣。然柔而得正,不用過高之陰,而就卑下之陽,如不及其君,遇其臣,陰不過陽,而及至陰陽相當,剛柔一氣,內念不出,外物不入,不使有一毫客氣雜於鼎爐之中,自無得而復失之咎。此小過而不大過者也。

九三,陽氣充足,正當防危慮險之時,乃剛而不中,知大而不知小,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天寶得而復失。此大過而不知小過者也。

九四,剛而能柔,已是陰陽合一,五行混化,正當待時超脫,有無不立之時,再弗可過通其柔者,若不知止足,猶用柔道以前往,是小之太過,反招客氣,必有危厲,此其所當戒者。戒之者,須要隨時通變,勿用永貞,可止則止,休歇罷功,可動則動,脫胎神化,由養而脫,打破虛空,方為了當。此小過而不可太過者也。

六五,純陰無陽,如密雲不雨,自我西郊矣。修真之道,取真陰真陽兩弦之氣而結丹,只密雲而不能致雨,自我郊而不及彼郊,彼我相隔,亦如公弋取彼在穴矣。五近於四,賢士在望,不能屈己以求人,或靜坐觀空,或忘物忘形,是欲一空而了大事,以空射空,彼空我空,取彼在穴,內外一空,空而不實,焉能濟事?此小過而不知求大者也。

上六,愚而無知,已小過矣。再弗可遇,過者乃愚而自用,聽信盲師,動作於上,或搬精補腦,或運氣天穀,或存眉間之思,或守泥丸之神,或默朝上帝,或鑒形出殼,知進而不知退,如鳥飛極,上不能自止,終有災眚而莫可救。此本小過而又遇過者也。

然則,小過之道,當丹未得,須以陰而求陽,及丹已得,須借陰以養陽,總要小之得正,不可小之太過,不可小之不及,方能亨,方能利,小過而大吉矣。

經文據 Wikisource《周易》;王弼注、孔穎達疏據《周易正義》;程頤《伊川易傳》據點校本;劉一明《周易闡真》。以上皆公有領域。英譯:James Legge, The Yî King, SBE XVI, 1882。 程傳點校本僅存 14 卦,其餘尚無可用的公有領域點校版本。